职业技能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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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管理办法

2019年04月03日 08:51 cjb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特有工种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规范化管理,确保鉴定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和《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简称省级鉴定中心)、电力(集团)公司职业技能鉴定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公司鉴定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鉴定站的设立及审批

第三条 设立条件

(一)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包括理论知识考场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操作设备设施;

(二)具有与所申报鉴定职业(工种)及其技术等级相适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仪器;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且组织管理能力强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持有有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证书》的考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鉴定站内部规章制度。

第四条 审批程序

鉴定站由所属鉴定中心按照合理布局、择优建站的原则组建报批。

(一)鉴定中心向指导中心提出建站申请,提供建站材料;

(二)指导中心依据统筹规划、资源共享的原则及有关规定进行合规性审核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三)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后,发文公布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同时授予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指导中心授予鉴定站站名标牌,并行文通知有关鉴定中心。

第三章 鉴定站的分类及命名

第五条 分类

鉴定站按电力职业的专业性质分类,一个鉴定站可涵盖一个及一个以上专业。

鉴定站名称按专业分类为:

供用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火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水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风力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核能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送变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火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水电建设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燃气发电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

随着电力生产技术发展和技术等级、业务领域的细分,对上述专业可做相应调整或增设。

第六条 命名

(一) 省级鉴定中心设立的鉴定站名称前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

(二)公司鉴定中心设立的鉴定站名称前冠以电力(集团)公司简称;

(三)若一个鉴定中心下辖两个以上同专业的鉴定站,需在专业名称前按序排列进行命名;

(四)鉴定站鉴定范围涵盖一个以上专业,该鉴定站名称将并列体现专业名称。

第四章 鉴定站的管理及职责

第七条 鉴定站接受所属鉴定中心管理,公司鉴定中心所辖鉴定站的鉴定业务接受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鉴定中心业务指导。

第八条 鉴定站由电力企业承建,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由承建单位聘任,报鉴定中心:桂ICP备08001145号-1 桂公网安备:45010702000119号
地址:广西南宁市玉洞大道109号 邮编:53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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